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撤緩,36,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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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証喻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477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 年度執聲字第 4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証喻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2 年3 月27日以111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於112 年5 月3 日確定,緩刑條件為受刑人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2 場次,經兩次通知受刑人,均未報到執行;

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4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刑法第75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

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2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12 年5 月3 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本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本件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其次,受刑人先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於112 年7 月27日至該署觀護人室報到,受刑人並未到場;

再經聲請人通知於112 年9 月8 日至該署報到參加緩刑行政說明會,受刑人仍未到場,固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 年7 月4 日函、112 年8 月2 日函、送達證書及緩起訴、緩刑首次行政說明會簽到表(見執聲卷第11至16頁)、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為參。

㈢然檢視該署112 年7 月4 日函之內容「主旨:請台端…準時至本署二樓觀護人室報到,參加緩刑行政說明會…」、「說明:一、本件係執行本署112 年執護命助字第15號緩刑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112 年執護勞助字第15號緩刑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案件…」,及該署112 年8 月2 日函之內容「主旨:台端112 年7 月27日未依規定到場參加緩刑行政說明會,特此告誡乙次,請於…參加緩刑行政說明會,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辦理撤銷緩刑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說明:二、本件為112 年執護命助字第15號緩刑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112 年執護勞助字第15號緩刑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案件…」(見執聲卷第11、13頁),均未載明有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刑事判決,也未載明必須到場提供義務勞務及違反效果(例如,將依法辦理撤銷緩刑),而僅記載「參加緩刑行政說明會」,該署112 年8 月2 日函關於違反到場參加緩刑行政說明會之效果亦誤載為「將依法辦理撤銷『緩刑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

是以,能否遽認受刑人違反緩刑所定負擔,已非無疑。

㈣況細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477 號刑事判決主文關於受刑人緩刑部分為「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受刑人之緩刑期間為112 年5 月3 日至 114年5 月2 日(見本院卷第9 頁),且遍查相關卷證(112 年度執聲字第474 號、112 年執護命助字第15號、112 年執護勞助字第15號執行卷宗),未見檢察官另有指定義務勞務履行期限,則受刑人係應於114 年5 月2 日前履行4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1 日履行6 小時計算,約為7 日),履行期限仍有1 年以上時間;

從而,能否逕認受刑人違反緩刑所定負擔,實有疑義。

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㈤至於受刑人並未到場參加緩刑行政說明會,是否違反保安處分執刑法第74條之2第2款所定「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而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 ),既非本件聲請事項(刑法第75條之1第4項),本院即是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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