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撤緩,44,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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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傑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傑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張傑豪因犯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軍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110年11月2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前即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29日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65號撤銷原判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5號)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由最高法院以112年台上字第4257號於112年10月19日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軍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110年11月2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29日另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繼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57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2年10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述各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應堪認定。

且聲請人係於受刑人後案判決確定後之1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未逾6月之聲請期限,從而其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自應准許而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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