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易,521,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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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育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石育民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0時1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瀏覽之臉書社團「竹山人聊天室」中,告訴人劉炳麟所發布之貼文下方,以帳號「Yu-Min Shih」留言「劉炳麟同理可證,我今天晚上沒有幹拎老木,一定是因為你阻擋我」等語,而公然侮辱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告訴和解書附卷可考,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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