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聲,4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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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號
被 告 董源義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111 年度易字第441 號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董源義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移審本院,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1 年10月31日起裁定羈押3 月,先予敘明。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辯護人陳呈雲律師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適法。

而被告業於112 年1 月30日釋放出所,已非處於受羈押狀態,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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