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聲,47,2023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彥銘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在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459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