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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守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守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守志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59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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