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聲,695,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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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盧素珍


被 告 盧建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素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素珍因被告盧建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送達證書、執行筆錄暨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拘票、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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