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聲,73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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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吳尚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

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

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

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該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353號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尚臻(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40日、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拘役60日、有期徒刑6月,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將原判決有罪部分均撤銷,改判處罰金5,000元、5,000元、5,000元,拘役20日,應執行罰金1萬元,嗣聲明異議人再提起上訴,經同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觀諸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判決內容為爭執,並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為主張,其聲明異議之客體並不適格。

揆諸首揭說明,上開判決既已確定,則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法院亦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判之餘地,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即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至於聲明異議人若認原確定判決內容有所不當,應循非常上訴、再審等程序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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