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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正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正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正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03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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