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9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NGUYEN CONG DUC(中文名:阮功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CONG DUC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UYEN CONG DUC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予以交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由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另本院於112年7月14日訊問期日亦當庭告知被告本案訂於同年8月10日下午2時20分行審理程序,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此有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本院限制住居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112年7月14日投院揚刑樸112訴249字第1129002732號限制出境出海函文(見本院卷第173至176、185至192、197頁)存卷可參。
嗣本院於112年8月10日下午2時20分行審判程序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未獲,又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8月30日屏警分偵字第11234048000號函暨檢附拘票、報告書等件為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