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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鋕杰
被 告 陳美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鋕杰、陳美芳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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