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0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星恩
林恩丞
魏崇聖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
第5745號、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等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71、72、168 、245 頁),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7 月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
中華民國 113年7 月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