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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家和
選任辯護人 鍾明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家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3年3月13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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