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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37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詠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110年度偵字第2718號、110年度偵字第3536、36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詠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共壹佰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詠宏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參與徐智華設立在南投縣埔里鎮農會對面之透天厝3樓內,由黃詠宏、潘志政、徐和豐、邱俊旻、賴奎良、廖志偉(已死亡)擔任該詐欺集團機房之一線人員,「林伯仲」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劉隴琥則擔任該詐欺集團機房之二、三線成員,而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之詐欺集團。
黃詠宏、徐智華、潘志政、徐和豐、邱俊旻、賴奎良、廖志偉、「林柏仲」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劉隴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徐智華提供手機給黃詠宏、潘志政、徐和豐、邱俊旻、賴奎良、廖志偉,假扮大陸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人民,佯稱其等涉及刑案,要聯繫公安局人員為由,詐欺大陸地區人民,待大陸地區人民信以為真後,再將電話轉接予位在南投縣○○鎮○○路000號「漂亮寶貝KTV」及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機房之劉隴琥、「林柏仲」所屬之二、三線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詐欺大陸地區人民至少1人,得款新臺幣(下同)75萬4000元。
嗣於110年4月初,徐智華終止與劉隴琥、「林柏仲」所屬之詐欺集團合作,黃詠宏、徐智華、潘志政、徐和豐、邱俊旻、賴奎良、廖志偉再與SKYPE上群組暱稱「古早味」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合作,承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轉往徐智華在南投縣○○鎮○○巷00○0號住處,及徐和豐在南投縣○○鎮○○巷000號住處內,以上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共117人,然尚未詐得財物而未遂。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詠宏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徐智華、潘志政、劉隴琥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即同案被告徐和豐於警詢、偵查中(未具結)之證述;
證人即同案被告邱俊旻、賴奎良、廖志偉於警詢、偵查(具結)之證述(就前述證人於警詢之證述,以及證人徐和豐偵查中未具結之證述,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採為本案判決基礎;
然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87號搜索票(含附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㈣同案被告徐智華之對帳表翻拍照片1張、同案被告潘志政所有並扣案證物編號D2之IPHONE 6S行動電話內Google雲端假檢警、名稱「億安邦0407new」、「古早味」skype群組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共51張、SKYPE群組被害人採證檔比對情形、被害人資料、「天天開心」、「古早味」群組對話紀錄。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被告於000年0月間參與詐欺犯罪組織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關於犯同條第1項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以及參與犯罪組織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業於110年12月10日,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以其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而宣告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刪除前述強制工作規定,而增列之言語舉動表示為犯罪組織成員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而不遵公務員解散命令之處罰規定,與被告於本案之參與犯罪組織情節無涉。
經新舊法比較後,修正後之規定,對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者,毋庸宣告強制工作,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對於本案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17罪)。
㈢被告與徐智華、潘志政、徐和豐、邱俊旻、賴奎良、廖志偉、「林柏仲」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劉隴琥之間,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與徐智華、潘志政、徐和豐、邱俊旻、賴奎良、廖志偉與群組「古早味」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參與徐智華所屬之詐欺集團之行為,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其行為間具有局部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㈥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罪、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17罪,因被害人不同,侵害為個人之財產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犯罪之罪數,是其上開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6年12月2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足認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故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㈧被告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就尚未取得財物而不遂部分,屬未遂犯(共117次),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㈨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就涉犯同條例第3條等罪之犯罪行為人,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輕其刑,與修正前之條文僅要求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等減刑規範相較,修正後之條文並非更有利於被告,經比較之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之規定。
則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參與犯罪組織罪犯行(見110偵2718卷第256頁,本院112訴緝37卷第83、107頁),原應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惟本案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參與組織犯罪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㈩本院審酌被告為清償債務,貪圖快速賺取金錢之方式加入詐欺犯罪組織,擔任一線機房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大陸地區人民,並從中獲得報酬2萬元,迄今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惟其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狀況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112訴緝37卷第107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審酌被告於本案角色、所為各次犯行之手段相似,侵害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高、侵害法益相同、各罪間之獨立性較為薄弱等情,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就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詐欺集團雖詐騙取得75萬4,000元,惟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僅為2萬元(見本院112訴緝37卷第84頁)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VIVO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2張)為其所有,且為平常私人使用等語(見110偵2718卷第195頁、本院112訴緝37卷第101頁),足認非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張姿倩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通話日期 姓名 1. 2021/3/7 06:15 羅逸仙 2. 2021/3/9 05:41 楊秀鳳 3. 2021/3/10 07:36 明曉麗 4. 2021/3/11 02:53 林琳 5. 2021/3/11 07:16 邱巧蘭 6. 2021/3/11 09:43 鍾愛花 7. 2021/3/12 01:59 葉東梅 8. 2021/3/12 03:27 鄭海華 9. 2021/3/12 05:26 謝玉鳳 10. 2021/3/12 05:74 許安娜 11. 2021/3/13 06:05 李媛春 12. 2021/3/13 09:46 程鳳南 13. 2021/3/14 02:56 丁小青 14. 2021/3/14 03:18 林秀鳳 15. 2021/3/14 05:33 林彩華 16. 2021/3/14 07:24 方玉風 17. 2021/3/14 08:03 史雪玲 18. 2021/3/14 08:21 林燕玲 19. 2021/3/14 09:21 羅蘭香 20. 2021/3/15 03:54 郭美君 21. 2021/3/15 06:51 林清蘭 22. 2021/3/15 08:27 趙立榮 23. 2021/3/16 09:23 李美琴 24. 2021/3/17 02:12 王曉莉 25. 2021/3/17 04:56 張麗 26. 2021/3/18 03:50 張炫穎 27. 2021/3/19 02:53 餘美丹 28. 2021/3/19 03:06 張潔玲 29. 2021/3/19 03:54 李安欣 30. 2021/3/19 05:45 張玉美 31. 2021/3/19 07:13 何麗娟 32. 2021/3/19 08:59 張潔玲 33. 2021/3/20 01:30 胡娟 34. 2021/3/20 01:57 陸群英 35. 2021/3/20 03:33 王曉娟 36. 2021/3/20 04:03 鐘英瑜 37. 2021/3/20 07:14 梁笑連 38. 2021/3/21 05:02 顏玉玲 39. 2021/3/21 05:59 龐雪 40. 2021/3/21 07:38 陳少玲 41. 2021/3/21 08:10 冼勉彬 42. 2021/3/22 02:27 邱惠紅 43. 2021/3/22 03:11 陳銀桂 44. 2021/3/22 03:57 雷麗娜 45. 2021/3/22 07:54 陳燕吟 46. 2021/3/22 11:08 鄢利君 47. 2021/3/23 01:59 張京娜 48. 2021/3/23 03:46 周小曼 49. 2021/3/23 06:02 凌日鋒 50. 2021/3/23 07:25 劉美寧 51. 2021/3/23 07:48 張韋 52. 2021/3/24 03:22 麥杏玲 53. 2021/3/24 04:20 陳小義 54. 2021/3/24 07:44 劉玩娟 55. 2021/3/24 07:46 張文蘭 56. 2021/3/26 09:00 賴世梅 57. 2021/3/26 09:15 沈三群 58. 2021/3/26 09:34 蘇換春 59. 2021/3/27 05:37 尹念芳 60. 2021/3/29 04:22 宋艷彩 61. 2021/3/29 05:27 蔡小暢 62. 2021/3/30 02:39 劉蘇另 63. 2021/3/30 03:52 孫龍鳳 64. 2021/3/31 06:23 陳麗霞 65. 2021/4/1 03:03 卓玉華 66. 2021/4/2 05:21 林立霞 67. 2021/4/2 07:08 郭麗君 68. 2021/4/3 02:46 何美霞 69. 2021/4/3 06:07 李雲梅 70. 2021/4/3 08:16 鄺佩瓊 71. 2021/4/4 02:53 翁愛蘭 72. 2021/4/4 03:18 陸麗瓊 73. 2021/4/4 05:47 柯艷桑 74. 2021/4/5 04:22 陳雪英 75. 2021/4/5 04:22 王麗華 76. 2021/4/5 06:02 林麗梅 77. 2021/4/5 07:14 黃淑貞 78. 2021/4/5 07:36 陳梅峰 79. 2021/4/6 02:23 白素香 80. 2021/4/6 08:01 楊萍英 81. 2021/4/7 03:43 陳麗芳 82. 2021/4/8 02:49 佘金玉 83. 2021/4/8 02:50 王香連 84. 2021/4/8 02:52 張麗妹 85. 2021/4/8 03:50 張楚芝 86. 2021/4/8 05:23 池奕敏 87. 2021/4/8 05:29 方亞妹 88. 2021/4/8 06:10 劉豔玲 89. 2021/4/15 01:25 段良霞 90. 2021/4/15 08:35 劉燕青 91. 2021/4/17 不詳 92. 2021/4/17 枸旭娥 93. 2021/4/17 何滿麗 94. 2021/4/17 王大女 95. 2021/4/17 鄭順英 96. 2021/4/17 02:22 袁潤霞 97. 2021/4/17 04:51 鄭珠岸 98. 2021/4/18 吳珊珊 99. 2021/4/18 吳雪梅 100. 2021/4/18 01:47 王金妃 101. 2021/4/18 02:00 何建珍 102. 2021/4/18 02:22 施海霞 103. 2021/4/18 04:23 曾秀環 104. 2021/4/18 08:48 潘新梅 105. 2021/4/19 姜翠許 106. 2021/4/19 01:14 藍妃鳳 107. 2021/4/19 02:40 溫繼紅 108. 2021/4/19 03:26 黎運蘭 109. 2021/4/19 05:22 梁啟環 110. 2021/4/19 05:47 周彩媚 111. 2021/4/20 03:20 (哄哄)張碧紅 112. 2021/4/24 03:10 陆桂英 113. 2021/4/24 05:54 黃寶英 114. 2021/4/24 06:37 林奕群 115. 2021/4/25 徐永嫻 116. 2021/4/25 陈李友 117. 2021/4/25 01:43 李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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