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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原交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所
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2年度軍原交易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軍原交易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112年7月27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及居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8月1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因此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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