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軍原侵附民,1,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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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軍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女(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 年度軍原侵訴字第1 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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