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重附民,1,2023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潘永歷


張秀蓁


被 告 丁素英



林見潭


江旻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5號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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