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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葦芳
選任辯護人 蔡復吉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2 年9 月6 日上午9 時29分宣示判決,惟期間適逢海葵颱風侵臺,經南投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影響判決書類製作,為求判決之謹慎正確,本院基於節省司法資源及當事人訴訟勞費之考量,裁定變更本案宣判期日為112 年9 月12日上午9 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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