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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20、5102、5806、5858、632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077、9177、10118、10183號),因被告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建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建樺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作為詐欺人員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6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市霧峰區某處,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印章,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邱」之人使用。
嗣詐欺人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第一層帳戶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第一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並旋遭轉匯,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賴建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12年12月11日函附交易明細表,及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前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等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他人得順利自前開帳戶轉匯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另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㈢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格,並未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是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涉犯本件幫助洗錢犯行,故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77、9177、10118、10183號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㈤本院審酌被告前未有犯罪之紀錄、犯後終知坦承犯行、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惟未依約履行、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金額、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資料數量,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擔任吊車副手、經濟貧困、要扶養父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卷內並無證據足證被告本案幫助行為有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應認被告就本案無犯罪所得,自無沒收犯罪所得可言。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吳慧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慧文、胡宗鳴移送併辦,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李世和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111年9月1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林雪茹」、 「Annie」向李世和佯稱可透過奧創投顧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李世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臺銀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臺銀帳戶/112年1月13日11時43分許/10萬元 他人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李世和警詢之證述、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暨頁面截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 陳宗維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112年1月12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陳嘉綺」向陳宗維佯稱使用應用程式「expcoin」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陳宗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臺銀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臺銀帳戶/112年1月12日12時39分許/4萬5000元 他人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陳宗維警詢之證述、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3月14日營存字第11200225011號函暨函附資料、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臺銀帳戶/112年1月12日12時41分許/4萬5000元 3 杜敏復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111年11月10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導師-蔣振華」、「徐佳琪(導師助理)」向杜敏復佯稱使用應用程式「metatrader 4」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杜敏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台新帳戶,再經詐欺人員轉匯款項至中信帳戶,隨即再遭轉出。
台新帳戶/112年1月16日10時54分許/184萬3523元 中信帳戶/112年1月16日11時9分許/184萬4300元 證人即告訴人杜敏復警詢之證述、台新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metatrader 4頁面暨出金明細截圖、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帶操分成保密合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 陳毓英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111年9月11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助-佳佳」向陳毓英佯稱使用投資網站「HPSI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毓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臺銀帳戶後,隨即遭轉出。
臺銀帳戶/112年1月9日13時1分許/73萬元 他人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陳毓英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HPSIP頁面截圖、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3月7日營存字第11200179221號函暨函附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5 林盈杉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111年11月10日13時45分起,以臉書暱稱「雅婷陳」、LINE暱稱「陳雅婷」向林盈杉佯稱使用投資網站「ETHFX」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林盈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臺銀帳戶,隨即遭轉出。
臺銀帳戶/112年1月13日10時25分許/3萬元 他人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林盈杉警詢之證述、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5月3日營存字第11200417211號函暨函附資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新光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匯款單據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
6 沈建龍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111年11月11日21時50分起,以LINE暱稱「首席執行官『陳泓霖』」、「張嘉欣」、「開戶經理-王經理」向沈建龍佯稱使用應用程式「巴克萊」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沈建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蔡松穎之合作金庫帳戶,再經詐欺人員轉匯款項至中信帳戶,隨即再遭轉出。
蔡松穎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12日9時4分許/3萬元 中信帳戶/112年1月12日10時55分許/19萬4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沈建龍警詢之證述、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頁面暨對話紀錄截圖、投資應用程式「巴克萊」頁面截圖、匯款單據影本、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8月30日偵查報告、臺灣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68、569號、112年度偵字第70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蔡松穎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12日9時6分許/3萬元 7 胡氏梅芳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向胡氏梅芳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穩賺不賠等語,致胡氏梅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臺銀帳戶,隨即遭轉出。
臺銀帳戶/112年1月9日12時15分許/3萬元 他人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胡氏梅芳警詢之證述、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電子錢包充值紀錄暨歷史紀錄、交易明細截圖及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
8 洪紹逸 詐欺人員於112年1月13日前某日,向洪紹逸佯稱可使用應用程式「expcoin」投資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致洪紹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臺銀帳戶,隨即遭轉出。
臺銀帳戶/112年1月13日9時31分許/30萬元 他人帳戶 證人即被害人洪紹逸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9 謝振銘 詐欺人員於112年1月6日12時起,向謝振銘佯稱使用「expcoin」投資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謝振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臺銀帳戶,隨即遭轉出。
臺銀帳戶/112年1月13日10時34分許/3萬元 他人帳戶 證人即被害人謝振銘警詢之證述、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7月31日營存字第11200809091號函暨函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0 趙乾良 (有提告) 詐欺人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起,向趙乾良佯稱使用投資網站「裕盈」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趙乾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臺銀帳戶,隨即遭轉出。
臺銀帳戶/112年1月13日10時39分許/73萬4645元 他人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趙乾良警詢之證述、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7月31日營存字第11200809091號函暨函附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明細結果查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帳單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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