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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育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訂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年○月○日下午二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宣示判決,惟因受凱米颱風影響,南投縣政府宣布自113 年7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停止上班、上課,致被告廖育偉之母林映柔無從代其子繳回犯罪所得,經本院聯繫結果,其則陳稱將於113 年7 月31日前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理犯罪所得繳回事宜,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參。
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繳回與否,涉及被告有無銀行法減刑規定之適用,為求判決量刑妥適,本院基於節省司法資源及當事人訴訟勞費之考量,裁定變更本案宣判期日為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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