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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品岑
選任辯護人 林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4號、第1481號、第2494號、第3104號、第3244號、第3895號、第3919號、第5978號、第6208號、第6634號、第7837號、第7839號、第8577號、第8927號及第924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63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品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江品岑依其社會經驗,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犯罪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前開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存摺照片、網路銀行帳號、使用者代號及網路銀行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個人國民身分證照片,約定每月給付「被動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代價,經由手機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凱文」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使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或指定虛擬帳戶(再依附表一所示方式退款至本案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操作本案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將渠等所匯入之款項悉數匯出轉移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以製造資金金流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一般洗錢行為。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江品岑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陳報狀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2年3月29日投投警偵字第1120007139號函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調查筆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存款帳戶查詢及活期存款總額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13年1月10日一南投字第000005號函暨本案帳戶開戶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111年10月至12月之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3年1月19日一總營集字第000683號函暨交易明細、本院電話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3506號函暨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財金交易資料及登入資料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㈢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之人以前述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犯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
又被告係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之人詐取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物及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2639號移送併辦就告訴人黃子晏及廖文美部分,雖告訴人黃子晏部分未據檢察官於本案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至告訴人廖文美部分為本案起訴範圍,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被告係幫助犯,其惡性輕於正犯,故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再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就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即影響被告得否減輕其刑之認定,修正前之規定並不以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必要,修正後則需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查被告就所涉幫助洗錢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應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幫助犯所減輕之刑遞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受前男友遊說而輕率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使詐欺正犯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
復衡酌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調解賠償渠等損失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罹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睡眠障礙症,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本案獲得5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則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法條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匯款項在被告持有保管中,自無庸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吳錦龍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1 被害人 楊德良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張家仁」、「FLOWTRADE客服經理」名義,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27日12時30分 200000元 111年11月2日 10時17分 500000元 2 告訴人 林陳秀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莊雅琪、助理琪琪」、「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名義,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1月1日 14時14分 200000元 3 告訴人 程育華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Charlie$」、「FLOW TRADERS」名義,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1月1日 13時47分 520000元 4 告訴人 羅基偉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群經「飆股領航」中之成員「張家仁老師」名義,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外國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27日9時57分 50000元 111年10月27日10時3分 50000元 5 告訴人 陳昱蓁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張家仁」、「雅琪chichi」、「客服經理-李振俊」名義,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26日9時57分 30000元 111年10月26日10時20分 70000元 6 告訴人 呂智文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琪琪」、「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名義,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1月3日 10時47分 100000元 7 被害人 歐陽玲芳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莊雅琪」名義,要求其下載連結FLOW TRADERS APP,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1月1日 15時9分 200000元 8 告訴人 吳儒洲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張家仁」、「琪琪」、「客服經理-李振俊」名義,要求其下載連結FLOW TRADERS APP,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26日10時29分 100000元 9 告訴人 吳進福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開戶客服經理-林宇誠」、「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名義,要求其下載連結FLOW TRADERS APP,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31日13時20分 300000元 告訴人 蔡翠香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張家仁」、「琪」、「客服經理-李振俊」名義,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26日10時16分 50000元 111年10月27日10時36分 500000元 111年11月2日 9時27分 0000000元 111年11月4日 9時30分 100000元 告訴人 黃齡嫻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群組「飆股領航」中之不詳成員名義,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1月3日 11時54分 100000元 告訴人 張智慧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張家仁」、「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名義,要求其下載連結FLOW TRADERS APP,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25日11時48分 50000元 被害人 王鳳英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FLOW TRADERS客服黃俊銘」、「Charlie張」名義,要求其下載連結FLOW TRADERS APP,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27日11時25分 100000元 告訴人 李佳瀅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助理琪琪」、「張家仁」名義,要求其下載連結FLOW TRADERS APP,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1月4日 11時14分 130000元 被害人 石乾寶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Mini琪琪」、「客服經理-李振俊」名義,要求其下載連結FLOW TRADERS APP,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27日12時57分 100000元 被害人 陳宏彬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蝦皮電商名義,向其佯稱:銀行對保設定錯誤,需先使用網路轉帳功能後始能解除是類錯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至虛擬帳號,再由不詳成員取消不詳訂單而於右開時間,將陳宏彬所匯款項中如右開金額退回至江品岑蝦皮帳戶所綁定之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26日20時54分 20000元 111年10月26日20時54分 60000元 111年10月27日2時23分 60000元 111年10月27日2時23分 60000元 111年10月27日2時23分 40000元 111年10月28日2時16分 40000元 111年10月28日2時16分 40000元 111年10月28日2時16分 60000元 告訴人 鄒忠宏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張家仁」、「莊雅琪」名義,要求其下載連結FLOW TRADERS APP,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1月1日 10時53分 100000元 告訴人 吳勝鎮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Charlie張」、「開戶客服 經理-蔡小慧」名義,要求其下載連結FLOW APP,並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31日15時35分 5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0時42分 50000元 告訴人 廖文美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Chen」名義,接近認識廖文美並以甜言蜜語噓寒問暖,取得並鬆懈告訴人防備,藉機向其佯稱:事業經營需資金周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14日14時43分 860000元 告訴人 陳莉芳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張家仁」名義,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27日10時31分 300000元 告訴人 黃子晏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蔡景宸」名義,接近認識黃子晏並以甜言蜜語噓寒問暖,取得並鬆懈黃子晏防備,藉機向其佯稱:事業經營需資金周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臨櫃匯款,而於右開時間,將右開金額之款項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10月17日9時31分 50000元 111年10月24日9時58分 100000元 111年10月24日10時1分 100000元
附件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相關證據 1 被害人 楊德良 ⒈被害人楊德良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手機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 告訴人 林陳秀英 ⒈告訴人林陳秀英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手機畫面截圖、交易明細。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 告訴人 程育華 ⒈告訴人程育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手機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 告訴人 羅基偉 ⒈告訴人羅基偉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永豐銀行一般活期儲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手機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 告訴人 陳昱蓁 ⒈告訴人陳昱蓁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
⒉儲值記錄截圖、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轉帳成功截圖、手機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6 告訴人 呂智文 ⒈告訴人呂智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對帳單細項、手機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7 被害人 歐陽玲芳 ⒈被害人歐陽玲芳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8 告訴人 吳儒洲 ⒈告訴人吳儒洲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匯款申請書、手機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9 告訴人 吳進福 ⒈告訴人吳進福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
⒉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手機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 蔡翠香 ⒈告訴人蔡翠香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手機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 黃齡嫻 ⒈告訴人黃齡嫻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 張智慧 ⒈告訴人張智慧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匯款明細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被害人 王鳳英 ⒈被害人王鳳英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告訴人 李佳瀅 ⒈告訴人李佳瀅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被害人 石乾寶 ⒈被害人石乾寶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手機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被害人 陳宏彬 ⒈被害人陳宏彬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屯分行臨時對帳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屯分行活期存款明細查詢、中華郵政WebATM繳費明細畫面截圖、手機畫面截圖、陳宏銘匯款明細一覽表、蝦皮虛擬帳號資料、蝦皮賣家江品岑帳戶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110005P號函暨蝦皮錢紀錄及提款紀錄。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3506號函暨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財金交易資料及登入資料 告訴人 鄒忠宏 ⒈告訴人鄒忠宏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 吳勝鎮 ⒈告訴人吳勝鎮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 廖文美 ⒈告訴人廖文美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 陳莉芳 ⒈告訴人陳莉芳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 黃子晏 ⒈告訴人黃子晏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臺幣活存明細畫面截圖。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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