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金訴,397,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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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奕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奕翔因犯詐欺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3年3月19日具狀聲明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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