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附民,109,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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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陳世傑
被 告 葉政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埔簡字第66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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