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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陳龍正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曾榮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1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1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業於113年2月12日死亡,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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