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附民,206,2023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葉婉榆



被 告 王中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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