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附民,226,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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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張惟雯



被 告 黃志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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