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附民,227,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附民原告 呂湘羚
附民被告 李健誌


詹凱甯


鄧兆志


潘維庭


賴裕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