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附民,230,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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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附民原告 宋品萱
附民被告 蔡宗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宋品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案件,被告蔡宗和未據檢察官起訴,非本案被告,有起訴書在卷可參,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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