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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附民原告 宋品萱
附民被告 張嘉華
莊鎭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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