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附民,312,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霍幼芬
被 告 吳尚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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