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交易,22,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鉦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鉦棋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賴金滄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南投縣名間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