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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至公訴意旨所載關於被告陳靖諺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已就此部分以112年度偵字第897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非本案起訴範圍,公訴意旨此部分顯係誤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楊聯征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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