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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育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調院偵字第241 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告訴人張瑟惠具狀撤回告訴,本件訴追條件已有欠缺,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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