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交易,71,2024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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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
被告王昭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昭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昭璧就本院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提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並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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