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交易,9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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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樑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呂秀桂告訴被告何樑文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可佐,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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