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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温咨翰
訴訟代理人周仲鼎律師
被告王衍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
法官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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