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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號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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