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黃添沛
被 告 陳弘坤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黃添沛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