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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告潘黃清珠
被告吳惠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 年度交易字第108 號),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
法官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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