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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胡乃云
被 告 陳志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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