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BK000-A111068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1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