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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17號
聲請人
即被告曹家齊
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曹家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民國113年5月11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113年7月1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而被告提出本件聲請後,本院發文徵詢承辦檢察官之意見,經承辦檢察官函覆略以:被告主導機房運作,對共犯之出勤、對被害人施行詐騙過程均有所監督、指揮,且被告皆否認實際參與詐欺,對上游機房人員認識接觸亦未詳細交代,有滅證串供之虞,建議駁回被告之聲請等語。然前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於113年9月9日移審並繫屬於本院(毅股),經受命法官訊問後,已另行裁定羈押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被告既已非受偵查之羈押,則被告就「偵查中之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應就移審之羈押裁定,另為適法之救濟,是聲請人等上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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