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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朱偉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朱偉宗(下稱被告)已具悔意,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4款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羈押2月在案。
嗣被告於113年3月28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移審本院,是被告已非偵查中受羈押之被告,故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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