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偵聲,32,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32號
被 告 詹佳憙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姍律師
陳建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由辯護人為被告詹佳憙聲請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而停止羈押,形式上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所涉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688號等提起公訴,於民國113 年4 月17日繫屬於本院,被告並經承審法官訊問後當庭釋放,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則被告既經檢察官起訴移審,原先偵查中之羈押裁定即告終止,其上揭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