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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51號
聲請人陳佳儀
被告翁國維
指定辯護人劉宣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由被告翁國維之配偶陳佳儀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形式上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52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6月18日繫屬本院,被告並經該案承審法官訊問後,裁定羈押被告在案,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8日投檢冠和113偵3252字第1139012904號函附卷為憑。被告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非受偵查中之羈押,則聲請人於偵查階段向本院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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