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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范文成
輔 佐 人 胡氏貞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解松柏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刑全字第2號假扣押案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刑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范文成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下稱相對人)解松柏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刑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在案。
現因雙方調解成立,已無假扣押之實益,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范文成前聲請對相對人解松柏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刑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誤。
聲請人既為債權人,其以現無假扣押必要,聲請撤銷該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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