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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妤筠
林怡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敬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楊天賜告訴被告劉妤筠、林怡君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同年8月15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見本院卷第117、179頁),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欣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050號被 告 劉妤筠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怡君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村0巷
0 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敬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妤筠、林怡君前為夫妻,其2人為楊天賜之鄰居,雙方因故發生嫌隙,劉妤筠、林怡君因而心生不滿,竟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30日晚間10時26分許,在楊天賜位於南投縣○○鄉○○○村0巷00弄0號居所前之公開場所,劉妤筠以臺語「機掰」「臭卒仔」、「幹你娘」、「沒懶叫」等語,林怡君則以「垃圾始終就是垃圾」等語公然辱罵楊天賜,足以貶損楊天賜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楊天賜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劉妤筠在警詢之供述被告劉妤筠固坦承有於上揭
時地辱罵告訴人楊天賜之事
實,惟辯稱:伊當時有喝酒
情緒比較激動,因楊天賜跟
伊說:你們洗澡聲音很大
聲,伊才辱罵告訴人等語。
被告林怡君在警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
被告林怡君固坦承有於上揭
時地辱罵「垃圾始終就是垃
圾」之事實,惟辯稱:尹當
時是在罵伊父親林世傑,因
為林世傑太吵伊才罵他等
語。
證人即告訴人楊天賜在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劉妤筠、林怡君於
上揭時地,分別有向告訴人
辱罵「機掰」「臭卒仔」、
「幹你娘」、「沒懶叫」、
「垃圾始終就是垃圾」等語
之事實。
證人即被告林怡君之父即
同案被告林世傑(所涉恐
嚇危害安全罪嫌,另為不
證明被告劉妤筠、林怡君於
上揭時地,分別有向告訴人
辱罵「機掰」「臭卒仔」、
「幹你娘」、「沒懶叫」、
二、核被告劉妤筠、林怡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檢察官 陳俊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軒慈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起訴處分)在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
「垃圾始終就是垃圾」等語
之事實。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聲音譯文及現場照片
佐證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
欄所載遭被告劉妤筠、林怡
君分別公然辱罵之事實。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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