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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易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史美蓁
選任辯護人張敦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66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國隆
法官 羅子俞
法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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