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單禁沒,4,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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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緩起訴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陳俊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確定,112年11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物(詳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未經許可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攜帶刀械,爰依法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陳俊傑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559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11月2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5082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至112年11月23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手指虎1支,經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刀械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1年8月3日投警保字第1110040025號函暨檢附手指虎鑑定照片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手指虎1支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無訛,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指虎1支,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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