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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鴻松(歿)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0號被告林鴻松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具殺傷力,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所稱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40號案件偵查後,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死亡,由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006100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為違禁物無誤。
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手槍1支(含彈匣) 送驗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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